法令提示:《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一、根本案情
第12187778号“公路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恳求人)于2013年2月22日提出注册恳求,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运用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2016年4月19日,该商标被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恳求人)提出无效宣告恳求。恳求人称:“公路港”是一种公路物流运送形式的通用称号,缺少商标应有的明显性。故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则,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恳求人在规则期限内未予辩论。
二、裁决成果
商标评定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关于“公路港”的多份地方性和全国性的报刊报导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送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公路港”物流经历的告诉》等状况可知,“公路港”在争议商标恳求注册之前现已被广泛作为公路货运信息及物流渠道的称号运用,至争议商标注册之时,更是已被作为此类信息及物流渠道的通用称号写入政策性辅导文件中,由此能够确定“公路港”已成为其通用称号。争议商标由中文“公路港”构成,核定运用在货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大众将其作为服务的通用称号来进行辨认,缺少商标应有的明显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景象。综上,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含义
判别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称号时,应当检查其是否归于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产品/服务称号。而本案就涉及到关于约定俗成的服务通用称号的确定问题。
符号: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