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递违约导致事务受损且拒不补偿,怎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托付乙快递公司将货品运送给客户,因未准时抵达导致客户撤销订单且货品也石沉大海甲向乙索赔,乙以货品有问题为由不予补偿。朱跃东律师提出,乙未按协议约好送达归于违约,且货品在清关时停留未尽到监管职责乙应该补偿。终究,法院判定乙补偿甲的相应丢失。

【成功事例当选理由】 批驳对方当事人的狡赖有力,处理案子有理、有节、有利,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底子案情】

1、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要求,将货品H万件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

2、货品抵达Y、Z二国海关后,清关流程、关税与乙公司无关。

3、货品运送到Y地费用为L万元人民币,运送到Z地费用为M万元人民币,包含运杂费在内甲公司实付N万元人民币。

AAAA年AA月CC日,丙奉告甲公司货品已运至X地,DHL奉告原定运送方法无法持续,需改空派至K地,再经过UPS(United Parcel Service, Inc. 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别离运往Y、Z两地,甲公司表示赞同。

BB月DD日,丙奉告甲公司两单UPS快递单号,但甲公司查询UPS官网后发现,并没有相关的货品运送信息与两单快递单号相对应。甲公司遂向丙质询,丙答复甲公司,货品需求在抵达K地后,才干交给UPS投递,然后才干在UPS官网查询到相关货品的运送信息。

BB月HH日,丙奉告甲公司,货品已在K地进行清关,估量需求三天时刻即可从K地发往Y地和Z地,送到Y、Z客户手中。EE日,丙又奉告甲公司,货品当天就会放行。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交还运费、返还货品,乙公司一开始推说货品仍在清关中,后爽性连货品去向也不向甲公司通报。

甲公司以为,乙公司没有准时将货品送达客户,导致客户撤销订单,货品也石沉大海,甲公司因而遭到丢失,乙公司应该补偿。乙公司不赞同补偿。

甲公司托付咱们的律师,协助其依法向乙公司索赔。

【咱们对本案的剖析定见及工作方法】 咱们以为,单纯依据前述现实,乙公司不赞同补偿完全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而,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对待乙公司不赞同补偿的霸道情绪,信任法令是会有公评的。咱们需求防范的是,乙公司到时是否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狡赖。

公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

1、经乙公司和Y客户交流,不存在货品没有运至Y地的问题。而是货品运至Y地后,Y客户以为货品数量缺乏,所以,Y客户拒收,货品被退回K地。

2、送往Z地的货品P箱,因小于应到件数,未经过清关,货品也被退回K地。

被退回K地的货品,由于甲公司一向没有对乙公司反应处理定见,因而,被退回K地的货品,现已被K地的有关部门作毁掉处理。

所以,乙公司以为:

1、Y客户以为货品数量缺乏,所以,Y客户拒收,货品被退回K地。职责不能由乙公司承当。对乙公司而言,不存在没有准时将货品送达客户,导致客户撤销订单的问题。

2、由于送往Z地的货品P箱,因小于应到件数,未经过清关,货品也被退回K地。所以,依据《协议》的约好(货品抵达Y、Z二国海关后,清关流程、关税与乙公司无关),货品未经过清关被退回K地的职责,不能由乙公司承当。

对此,详细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辩驳:

由于《协议》约好:乙公司应该依据甲公司的要求,将货品H万件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

因而,《撤销函》和《协议》彼此印证,足以证明乙公司没有依照《协议》的约好,在20天内将货品送达Y、Z二家外国客户。这是完全能够确定的现实,这是乙公司严峻违约的详细表现。

2、对本案对错确定具有重要参阅含义的问题是:

由于,乙公司是世界快递公司,对货品是否能够“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应该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

所以,依据乙公司和甲公司签定的《协议》,应该确定乙公司在和甲公司签定《协议》时,乙公司是应该知道自己能否“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的。

因而,乙公司在和甲公司签定《协议》,许诺“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的状况下,过后才奉告甲公司“原定运送方法无法持续,需改空派至K地,再经过UPS(United Parcel Service, Inc. 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别离运往Y、Z两地”,这一前后矛盾的情绪,自身就涉及到乙公司的服务诚信问题。

所以,在乙公司不能依照《协议》“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的状况下,“AAAA年AA月CC日,丙奉告甲公司货品已运至X地,DHL奉告原定运送方法无法持续,需改空派至K地,再经过UPS(United Parcel Service, Inc. 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别离运往Y、Z两地,甲公司表示赞同”,不能确定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针对货品运送问题达到新的合意,而是应该确定为在乙公司不能依照《协议》的约好,“经过DHL(全球闻名的邮寄和物流集团Deutschmark Post DHL旗下公司)20天内别离投递给Y、Z二家外国客户”今后,甲公司赞同乙公司采纳补救措施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乙公司现在辩称的理由,和乙公司工作人员对甲公司诉称的“清关估量三天左右”、“收到奉告今天会放行”等言行相对照,二者之间的言语内容是有实质差异的,阐明乙公司在相关问题上采纳的是信口雌黄的情绪。

3、咱们先不说现在乙公司底子无法举证证明“被退回K地的货品,由于甲公司一向没有对乙公司反应处理定见,因而,被退回K地的货品,现已被K地的有关部门作毁掉处理”的问题,仅就“甲公司一向没有对乙公司反应处理定见”这一内容而言,乙公司底子没有依据证明自己将有关状况通报甲公司并咨询甲公司定见的现实存在。

综上所述,现实证明,乙公司在和甲公司签定《协议》时就对自己能否照实实行《协议》,持草率情绪。《协议》签定后,乙公司又前后矛盾的对自己不能照实实行协议的状况,对甲公司不做诚笃通报;在没有依据证明“甲公司一向没有对乙公司反应处理定见”的状况下,矢口不移“甲公司一向没有对乙公司反应处理定见”,这只能阐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品以及自己的《协议》职责,是持极不负职责之情绪的。

因而,甲公司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品以及乙公司对自己的《协议》职责,持极不负职责情绪,而导致客户撤销订单,货品也石沉大海,甲公司因而遭到的丢失,依法要求乙公司补偿,是应该得到法令支撑的。

一起,朱跃东律师还提出:

由于涉案的货品,据乙公司说是在K地被毁掉的,而K地并不是《协议》约好的Y、Z二国海关。所以,依据《协议》的约好(货品抵达Y、Z二国海关后,清关流程、关税与乙公司无关),乙公司是能够对货品抵达Y、Z二国海关后未能清关不承当任何职责,不等于乙公司对货品抵达Y、Z二国海关后未能清关被退回K地,就能够对自己承运的货品安全漠不关心。

所以,考虑到涉案货品存在“甲公司与Y、Z二家外国客户之间成交价和货品自身价值之间的差异”等要素,法院能够酌情衡平甲公司的丢失巨细,酌情确定乙公司应该承当的详细补偿职责。可是,乙公司想经过狡赖,完全躲避承当补偿职责,是不能得到法令支撑的。

【案子处理结果】 法院归纳各种要素,判定乙公司对甲公司承当了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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